华泰“游乐美”高额休闲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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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责任 |
保险金额 |
计划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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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 |
500,000 |
急性病身故 |
250,000 |
意外医疗(0免赔额,100%赔付) |
80,000 |
急性病医疗 |
10,000 |
紧急医疗运送与送返 |
80,000 |
身故遗体送返 |
15,000 |
丧葬费用 |
15,000 |
紧急搜救费用 |
30,000 |
个人责任 |
100,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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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费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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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期间 |
计划二 |
1天 |
8 |
2天 |
10 |
3天 |
12 |
4-5天 |
15 |
6-7天 |
20 |
8-10天 |
25 |
11-15天 |
35 |
16-20天 |
45 |
21-30天 |
55 |
31-45天 |
7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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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约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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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: 产品条款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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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免除责任、保障责任、犹豫期、费用扣除、退保、保险单现金价值、投保人、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,请务必仔细阅读 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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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,目前该公司在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重庆、江苏、广东、陕西、四川、云南、辽宁、浙江、河北、湖南、湖北、安徽、山西、福建、山东、广西、河南、江西、深圳、青岛、大连、宁波、贵州、内蒙古、厦门、黑龙江、新疆设有分支机构。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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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本产品承保年龄为1-80周岁(含1、80周岁)。6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,其涉及“意外身故、残疾保障”、“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障”、“急性病身故保障”、“自驾车意外身故、残疾“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,保险费维持不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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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,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;10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。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,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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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在同一保险期间,每位被保险人投保同一产品(包括同一产品的同一计划或不同计划)限投保一份,如果投保了多份同一计划,以最先投保之保单为有效,其余部分视为无效,保险费将无息退还;如果投保了多份不同计划,以意外伤害保额最高之保单为有效,其余部分视为无效,保险费将无息退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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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紧急搜救费用: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、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,对于此项责任,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搜救费用,但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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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本产品不承保下列高风险运动:潜水、跳伞、攀岩/攀冰运动、蹦极、驾驶滑翔机、探险活动、探穴活动、穿越、武术比赛、摔跤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、极限活动等高风险活动。本产品可承保下列低风险运动:休闲旅游、业余跑步、远足徒步、登山运动(4500m 以下)、定向运动、拓展活动、场地趣味活动、自行车运动、山地自行车越野、场地/越野轮滑、自驾车旅行、游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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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 在中国境内(不含港澳台)的外籍人士购买本产品需满足投保规则即可。不承保回原国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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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 本产品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治疗仍未结束的,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,除另有约定外,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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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 本产品承保中国大陆地区(不包含香港、澳门及台湾)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,并可承保在本市内发生的意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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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 被保险人故意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,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,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:不听从导游、领队、教练或现场安全人员的要求及劝阻;违反景区或当地的警示/禁令标示;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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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 本产品备案编号为:(华泰财险)(备-普通意外保险)【2018】(主) 011号、华泰(备案)[2009]N65号、华泰(备案)[2009]N231号、(华泰财险)(备-其他)【2018】(附) 024号、华泰(备案)[2009]N65号、(华泰财险)(备-责任保险)【2018】(附) 014号。 |